国务院最新发文明确, 2017年底前,各地区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意味着今年将有大量的养殖户继续退出市场,环保因素对于生猪市场的影响仍在持续加大。
2017年禁养区内将被清退的省区
1、黑龙江
各级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并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禁养区划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保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未按要求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参与)
2、吉林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20年底前,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
3、辽宁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2016年要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2016年底前要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此举意味着生猪禁养由南及北,土地资源丰富、环保压力较小的北方养猪大省辽宁也要开始“拆猪场”。
4、重庆
各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要求,及时与当地环保、国土等部门衔接,优化和调整本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三区”划分,既不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也要合理划定适养区,确保畜牧生产正常发展。将养殖用地、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设施用地等有机结合,及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落实用地指标,用好、用活、用足相关政策。在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的同时,保障生产和供给。
5、江苏
江苏省全面推进农村污染治理,加大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6、安徽
安徽省农委等部门出台意见,提出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确定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将依法关闭或搬迁。
7、山东
山东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2020年争取75%的畜禽养殖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
8、河南
2016年2月1日,河南省政府下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提出:2016年,各地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9、广东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其中:广东河源自2014年起依法取缔禁养区养猪场1085家。
10、宁夏
2016年10月启动禁养区划定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各县(市、区)禁养区方案发布后,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要尽快提出禁养区内已有养殖场和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方案,包括相应的补偿方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2017年年底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要特别做好转产人员的安置,减少社会矛盾。
11、广西
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广西将全面完成县(市、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迁计划,落实养殖场关停拆迁补助,确保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按照《方案》,2016-2017年,广西获得生猪养殖大县奖励以及位于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的各县,将选择养殖密度高、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先行试点;2018-2019年,广西将全面完成各地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拆迁,清洁养殖模式在全区各地广泛应用。到“十三五”末期,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将基本实行清洁养殖模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基本实现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理,生态种养模式广泛应用,实现化肥零增长的县达到40%,各畜禽规模养殖配套的病死畜禽综合处理设施均建成。
12、贵州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环境容量,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工作,在两大流域、八大水系覆盖地区尤其要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到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规模养殖户。在禁养区外根据土地承载力,也要有计划地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在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控制总量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布局。
13、陕西
2016年,陕西省将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除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也须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今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将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14、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强分区分类管理。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实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加工成生物有机肥综合利用工程。细化相关资金补贴及政策优惠等规定,促进有机肥生产和施用。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2020年,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加大对农户散养畜禽养殖的引导管理,强化人畜分离,远离重要水源地。对有条件的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加强农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5、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西宁市、海东市2016年底前完成黄河谷地和湟水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其他地区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达不到规模的养殖专业户,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畜禽粪便收集后处理利用。鼓励培育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生物质燃料的综合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加工以及病死畜禽处理等环节的规范化环境管理体系。
16、内蒙古
县级农牧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尽快提出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以下简称禁养区)及区内已有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方案,包括相应的补偿方案,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特别注意做好转产人员的安置,减少社会矛盾。禁养区划定应以保障环境安全、优化畜牧业布局为目标,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以实现保护目的为标准,依法、科学开展划定工作,防止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划定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17、西藏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科学编制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规划,划定禁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十三五”期间,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修建大中型沼气设施。自2016年起,(略))、畜禽养殖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一场(厂)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规范水产养殖,科学规划规模化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并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水产养殖。
18、新疆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干湿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便污水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
禁养区划定工作进行中、尚无明确拆迁时间表的省区
1、湖北
湖北省2016年1月份开始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各地划定的畜禽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2、山西
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海南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日前出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全区22个社区、海坡行政村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处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户要转产。在规定时间内不搬迁或关闭的,一律视为违规搭建。
4、四川
为保障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工作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请你们提供各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资料,于2016年7月6日前汇总按照上报。
5、云南
2015年2月12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为降低畜禽死亡率,要求县级政府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畜禽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量。
2016年已基本完成禁养区清退的省区
1、北京
2016年年底前,北京市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除了育种、科研用途外,全市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
2、上海
根据《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6年底前,上海将提前完成全市2720家不规范畜禽养殖户的整治任务,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3、河北
2016年2月河北出台《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限养和禁养力度进一步加大,明确到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发展规模养殖在一定程度受到了制约。
4、浙江
2016年4月11日,浙江农业水环境治理视频会议召开。会议明确,2016年6月底前,要完成全省范围内仅剩的嘉兴市15家计划关停规模养殖场的关停工作,同时,全面开展生猪散养户整治,完成生猪存栏50头以下养殖场户整治。浙江开始第二轮猪场拆迁潮,重点整治散户。
5、江西
根据《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昌市要求,到2016年底全市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或转产;到2020年底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实现根本性好转。其中: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建有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为达到上述目标任务,南昌市划定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规划。
6、福建
福建省政府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江两溪”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
7、湖南
湖南省农委发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河湖围网养殖清理两个专项行动方案,洞庭湖区内湖沿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农村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1000米,均划为畜禽禁养区。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及牛羊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在2016年底前退出或搬迁。省政府将对在2017年前主动完成关停退养或异地搬迁的养殖场给予奖励。
8、天津
为加强对禁养区的管理,《方案》明确,在禁养区,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2016年底前,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由区农委报请区政府依法关闭或搬迁,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禁养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并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禁养区规划原则
如果你有幸还没有被划到“禁养区”中,那么赶紧看看自己符不符合下面的划定条件吧!
这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法律规定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来源:网络)